问答题 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问题:
【正确答案】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不成立,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