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999年,曹宏某之妻离家出走,留下曹宏某与其子曹某(1995年8月28日出生)共同生活。因曹某年幼顽皮,曹宏某经常对其进行殴打。致使曹某嘴唇被打破裂变形,右手拇指扭断,常常遍体鳞伤。2004年5月曹某因不堪其父殴打虐待,离家出走,被人发现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曹宏某进行教育后,让其将曹某领回。2004年6月(农历端午节),曹某因在外玩耍未归。次日凌晨2时,曹宏某将曹某找回后,先用竹棍进行毒打,然后施加拳脚进行殴打达3个小时,致曹某于当日下午5时死亡。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立案侦查后,曹宏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如何评价曹宏某的行为?( )
A.属管教儿子的正常行为,但是儿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虐待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案中,曹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管教儿子的正常范围,其子的死亡和他的殴打有直接因果关系。曹对4岁的儿子进行长时间、明显超出正常管教范围的毒打,其主观方面显然不是过失,而是故意,因此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曹与其子共同生活,儿子顽皮,曹进行管教是其权利,但是曹以殴打的手段进行管教,远远超出正常管教的范围和程度,致使儿子死亡,其行为应该构成虐待罪。曹毒打其子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但是虐待罪评价的是长时间内多次故意伤害的行为,当然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而故意伤害罪不足以全面评价曹的行为。所以本案应定虐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