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本题中,甲公司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1年6月1日,故甲公 司在此之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谈不上对债权人乙公司造成损害的问题。
? C选项,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赠与行为发生在2011年6月1日之后,且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可见甲公司的赠与损害到了乙的债权,因而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因此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故C选项正确。
? 甲丙之间的赠与以及甲丁之间的赠与是发生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因此,乙公司无权撤销。故AB选项错误。
? D选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甲公司不能撤销。故D选项错误。
?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