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试论条约的保留。
【正确答案】(1)概念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之法律效果。这个概念不同于解释性声明。解释性声明是一国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确定或阐明该国对条约或其中若干条款赋予的含义或范围。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有不同的法律优势。有的多边条约禁止保留,但并不禁止解释性声明。保留通常适用于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2)保留的提出 一项保留要发生效果,必须是可允许的。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消极方式规定了 禁止保留的情形。根据该公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保留: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相符。除这些情形之外的其他保留都是允许的。即使一个条约本身没有保留条款,也允许提出不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冲突的保留。提出保留的时间是一国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人条约时。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条约保留的草案指南案文——《条约的保留:实践指南》还增加了“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这些时间都是缔约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时机。因此,如果一国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没有提出保留,那么在此之后,则无权一再提出保留。但是,如果条约本身有相反规定,或其他缔约国不反对,上述时间限制就成为例外。 (3)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及其法律效果的规则是: 1)条约明文准许的保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该条约有相反规定。2)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间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该条约约束的必要条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3)若条约为一国际组织章程,除其另有不同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的主管机关接受。4)凡不属于上述情形,除条约另有规定外: ①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以该条约已对这些国家生效为条件。②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除非反对国确切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③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5)就上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而言,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一国在接到保留国的通知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出反对,该保留即被视为业经该国接受,在这两个日期中,以较后一个日期为准。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国之间的关系上,在保留范围内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而在其他当事国之间,该项保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2条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可随时撤回;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都应通知有关当事国,撤回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5)保留的程序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3条,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保留是在签署待批准的条约时提出的,保留国应在批准条约时确认该项保留,遇有这种情形,该项保留应视为在其确认之日提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