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孙某,男,1987年6月20日生。经常在某地候车站附近做些小偷小摸,2004年7月20日下午,孙某又在火车站附近转悠,见一名军人走进候车室,孙某变尾随其后进入候车室,趁其不备,将其所带一个黑色包偷走。孙某走出候车室,打开发现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一把五四式手枪、15发子弹以及三份国家机密文件。孙某非常紧张,回家后即把手枪、子弹以及三份国家机密文件藏在衣柜里。数日后,孙某以800元的价格将手枪、子弹卖给顾某。案发后,孙某坦白所犯罪行,三份国家机密文件被查获。
问题:本案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孙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二:(一)1年内入户多次盗窃或者在公共场合扒窃3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二)“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或2000元以上。从这两个方面来说,孙某不仅多次小偷小摸,且数额已经有2000余元,已构成盗窃罪。
孙某发现盗得物品中有枪支弹药,自己隐匿,不上缴。其显然不具备佩枪资格,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孙某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买卖,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孙某虽然持有了国家绝密、机密文件,但在案发后,并没有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故孙某不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
2.对于孙某的以上三个行为,是独立的三个行为,无牵连和包含关系,构成独立的三罪,数罪并罚。
3.孙某出生于1987年6月,作案时不满18岁,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题要注意区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如何区分两罪要看,行为人最初持有枪支的行为是否合法。若开始持有的行为就不合法,则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若开始持有枪支的行为合法,但后来失去了持枪资格,且在失去持枪资格后仍然予以持有而拒不交出的,则为“私藏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