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在金某诉赵某欠款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金某当庭出示了刘某写的一份信,内容为:赵某于两个月前告诉自己其向金某借款5000元用来买电脑。则这封信从理论上说属于?( )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物证 D.书证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物证 书证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据一般要既能证明法律关系事实又能证明法律关系主体。间接证据是指无法单独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的信件能够单独证明赵某向金某借款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证人证言是证据的另外一个种类,其含义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表现形式除了当庭的口头陈述外还有向法庭出示的书面证言。本案中刘某处于证人的身份,其出具的证明应当是证人证言,这种证人证言即使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也不是书证,D选项具有很大的干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