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并详细列举法律对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规定。(中财2010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主要可以分为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我国物权法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6条又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综上,我国物权法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是登记要件主义,即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2)法律对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规定 ①《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不过,对上述情形下取得的不动产物权进行处分时,仍须办理登记手续。《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