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他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89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自己没有强制性效力,付款人并不因出票
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
款人因此仅获得一项付款的权限,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
由付款人自己决定。不过,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这种条件,即是
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我国《票据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
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由于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持票人无法确切知道付款人是否将会付款。所以,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
除请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