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出入入罪”条:“诸官司人入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唐律疏议.断狱》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入罪”、“出罪”的含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入罪”是轻罪重判,或者无罪判为有罪;“出罪”是重罪轻判,或者有罪判为无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入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的,以故意出入入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属过失的,以过失出入入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你如何评价唐朝的该条规定?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这条规定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