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儿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女儿刘乙,1948年刘某又赎买陈某为妾,但没有得到刘家的公认,刘某与陈某在外面租房子同居,生一子刘丙并还收养刘丁为养子。1954年刘某又回原籍同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革”开始,刘、邱、方被批斗,唯有出生低微的陈某没有被批斗,故刘某便搬到陈某处居住,但同邱、方及其子女还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1979年刘某平反,退还房屋八间,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万元,补发工资1.8万元。事后刘某仍与陈某一起生活,8间房屋由邱、方及其子女各住4间。1990年刘某病重,搬到邱某处,4个子女共同照顾。现刘某去世,为分遗产而起纠纷。
问答题 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的合法继承人有:陈某、方某、妾邱某;婚生子女刘甲、刘乙、刘丙;养子刘丁;以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答题 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遗产处理方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先分割出刘某与方某、邱某、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遗产由上述继承人平等继承;对方、邱、陈某因年老而应予以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