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给客户的咨询意见的撰写例
尊敬的A公司: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所代为办理有关空气净化器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及现有技术,我认为贵公司目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将会影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
1、 关于对比文件1~3的核实
首先核实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能否用于评书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即:用于评述权利要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1~3是否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抑或相对于该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新颖性的专利文献。经核实,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但授予公告日晚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
2、 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本条规定,原因如下: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空气净化器中的光催化剂板对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催化氧化分解,然而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最终使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分解,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设置紫外灯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目前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以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 必要技术特征“紫外灯”,虽然能够解决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问题,但是权利要求1还会存在不具有新颖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经对比分析,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可以用来评书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活性炭过滤网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 关于权利要求2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是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这一结论值得商榷,我们可以与审查员作进一步的沟通、解释,原因如下:
由以上对比文件1~3的核实可知,对比文件2~3能够用于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想定了:“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10)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其包括外壳1、位于壳体一段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另一端侧面的出风口3.在壳体内部从右往左依次设置有活性炭过滤网5、鼓风机4、PM2.5颗粒过滤网6、紫外灯8和格栅状导风板7,所述导风板7靠近出风口3,在所述导风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该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过滤网的过滤面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并具体公开了呈锥状设置的活性炭过滤网。审查员由此得出了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
我们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强调:“对比文件3的过滤网为锥形,与本申请中的曲面过滤网形状不同,采用曲面结构相对于锥形结构除了具有相同的加大接触面积外,还起到有助于降低噪音的作用,即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这些不同使得权利要求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争取能够说服审查员接受上述意见。
但是审查员可能会坚持认为该锥形设置的过滤网也是朝向进风口凸起,其与具有向下凸起曲面的活性炭过滤网相比属于形状相同的简单变形,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同样是增大过滤面积,并因此认定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可以进一步与审查员争辩交流,但要做好审查员不接受时的后续修改准备。
4、 关于权利要求3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目前从属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光催化剂板”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体名称“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一问题通过修改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即可解决。
5、 关于权利要求4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该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该空气净化方法所采用的光催化剂板是利用“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采用该光催化剂板可以有效催化氧化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净化效果好。由说明书可知,并不是任一种包括光催化剂板的空气净化器均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但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即使目前的权利要求4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空气净化流程。该流程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 关于权利要求5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综上分析,目前贵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较多问题,若要获得授权,需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以上咨询意见供参考,有问题请与我们随时沟通。
祝好!
XXX专利代理机构XXX专利代理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撰写例
1、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光催化剂板(7)、第二过滤网(6)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进行空气净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第三题 权利要求书撰写例
1、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壳体1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7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过滤网6至所述出风口3的空气流道中设置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声结构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堆侧导风板11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顶部的内壁上,所述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内侧壁上,所述中央分流板10与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所述消声器12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7、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16所代替,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倒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的中央。
需要另案提交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例
1、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壳体(1)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所述壳体内设有过滤网、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或者是:
1.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1)底部设置有风机4,其特征在于,在壳体1内设置有过滤网和螺旋导风片16,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中央。
需要提出两件专利申请的理由
交底材料中涉及的第一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从而解决净化器噪音大的问题。
交底材料中涉及的第二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光催化剂板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陶瓷网15”,或者是“光催化剂板由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所代替,在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从而解决催化反应不充分,空气净化不彻底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两个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技术方案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件专利申请提出。
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
第一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空气净化器的噪音大,影响睡眠。取得的技术效果为:通过设置消声结构有效降低风机和气流流动所产生的噪音。
第二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小,催化反应不充分,空气净化不彻底。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为:在三维蜂窝陶瓷网上负载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增大了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催化反应充分,净化效果好,或者是通过壳体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增大了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应充分,空气净化彻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