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黄山区新丰乡的王某宝等74人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由向黄山法院申请执行位于新丰乡的黄山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所欠的工资款、稻种款等共计50余万元。
法院通过系统查控,发现该公司已歇业多时,并无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财物,只有一间临时租用房屋。遇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可以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结案。但是,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影响较大,农民工本身又是相对的社会弱势群体,工资是他们生活的重要保障,终结执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执行法官分别向工商登记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调取了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财务账册等有关材料,查询分析公司账务情况,同时还在涉案公司的开户银行对其资金往来情况逐笔进行查询分析。执行法官在固定了相关证据后,追加两个股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同时展开了对其财产的查控,两位股东在执行中并没有积极配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两位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
不久,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某英主动找到法院,称愿意配合法院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执行案件的事宜。原来,王某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无法购买机票、高铁票,以及进行相关的高消费行为,影响了王某英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往来,给公司业务造成了损失。
法官说,“经营之道在于诚,赢利之道在于信”,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道德准则,也是企业搏击市场赖以生存的前提。失信者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会受到信用惩戒。
摘编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