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有父母、配偶(机关干部)和儿子(工程师)、女儿(小学音乐教师)各1人。甲去世,留有私房6间,存款5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的父母皆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独立生活来源,主张要2间房居住,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中又发现甲因购字画还有5000元债款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关系为由,不愿参加诉讼。
   问:
【正确答案】甲的遗嘱部分无效,部分有效,一是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未给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父母特留份。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的女儿的要求合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该先清偿债务,再分割财产。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应分得遗产。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的儿子应追加为共同原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0条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