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作家汪曾祺签订合同,汪先生给予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对其作品《受戒》进行影视改编及拍摄的专有权,后者向前者支付改编转让费。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吴琼为完成改编课程作业,将汪曾祺的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电影学院选定将吴琼改编的剧本用于拍摄学生毕业作品。吴和学院赵老师与汪曾祺取得联系,汪表示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已取得改编、拍摄影视的专有使用权;赵老师与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协商,该公司未明确同意北京电影学院拍摄《受戒》一片。其后,北京电影学院组织该院八九级学生联合摄制电影《受戒》,影片全长为30分钟。摄制完成后,曾在学院内部放映一次,用于教学观摩。
   对此,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影学院侵犯了其对《受戒》进行改编、拍摄的专有权。北京电影学院则辩称:组织学生改编拍摄的《受戒》一片是学生毕业作业,是学院的行为。属于对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因此没有侵犯原告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问题:
【正确答案】北京电影学院拍摄电影的行为不构成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北京电影学院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由于北京电影学院性质的特殊性,因此其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应与普通院校有所不同。学生自己组织拍摄电影的行为属于其教学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为拍摄电影而利用他人作品,应认定为合理使用。电影学院将拍成的电影在校内放映,进行教学观摩和评定,也是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北京电影学院拍摄电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是起诉讼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改编、摄制影视的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取报酬。因此著作权人汪曾祺与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关于转让《受戒》的改编、拍摄电影的专有权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作为《受刑》的专有使用权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由于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已经获得拍摄电影的专有使用权,因此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其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也有权对电影学院提起侵权之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