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与迪美亚丝绸厂签订了丝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迪美亚丝绸厂向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丝绸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向迪美亚丝绸厂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经陷于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迪美亚丝绸厂若要中止履行,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陷入严重亏损境地
  • B.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未恢复履行能力,但及时提供了适当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 C.迪美亚丝绸厂不经通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即可中止履行
  • D.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及时恢复了履行能力但未提供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迪美亚丝绸厂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时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故B项正确。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故B、D项正确。本题应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