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正确答案】(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1000+100-50)] =420×(50÷105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由于丙国分公司亏损,已纳丙国所得税额为0,所以不存在税收抵免或可抵免数额为0。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0=4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40=420-40=380(万美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