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4年5月,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某油库与司机张某(该油库职员)订立了承包送油合同,张某用公司的油罐车给下属加油站送油,从中赚取运费。后张某雇佣犯罪嫌疑人司机贾某,双方口头协议每月付贾某工资600元。同年7月21日贾某驾驶油罐车在送油途中私自将签封开启,后将油罐车上的5桶0号柴油卖与他人,其价值人民币3390余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贾某主观上明知自己驾驶的油罐车不是自己的财物,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送油途中秘密将油罐车签封开启,窃油卖与他人而获利,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
B.贾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贾某与张某定有协议,成立雇佣关系,其职责是为张某开车将油送到指定地点,其私自卖油并将卖油受益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C.贾某私自卖油的行为是将他人交给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属于侵占,但由于其侵占财物价值未达到侵占罪所规定的数额较大(5000元)的标准,不构成侵占罪
D.张某与贾某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贾某私自卖油的行为属于将他人交给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侵占行为,但由于其侵占财物价值未达到侵占罪所规定的数额较大(5000元)的标准,不构成侵占罪。在民事上,本案中油的所有权属于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张某因合同关系成为受托人(负责运输,赚取运费),贾某基于与张的协议成为受托人的代理人,因此对本案造成的损失,张某与犯罪嫌疑人贾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两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贾某的行为不是秘密窃取。因此不构成盗窃罪。贾某没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身份,只是受雇佣从事运输,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选项B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