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A高速公司投资的某高速会路山东段实施改扩建双向八车道工程,2013年竣工投入营运。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将岔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014年起,邻近该公路的4个村的村民和过往群众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屡经整改未能解决。中华环保联合套接到群众求助后,于2015年3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A高速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注: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充分体现中华环保联合会“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组织优势,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

(1)该诉讼属于何种类型的民事诉讼?为什么?

(2)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05年成立,其是否符合诉讼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该诉讼属于环境公益诉讼;当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当、小法政府与主管部门决策或企事业单位行为侵害时,可以请求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种诉讼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如果被诉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权力机构,即为适用行政诉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果被诉对象是企业、公司、其他组织或个人,即为适用民事诉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属干涉及人员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涉及临近该公路四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等不特定多数人享受安静环境的公益,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属于与案件投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共利益。因此,该案件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箍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做了进一步细化。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中华环保联合会符合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