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所以,本题中即使投资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双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选项AB错误。选项CD是考查考生对“谁对仲裁条款效力有最终确定权”的掌握,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及《仲裁法》第20条第1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