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阶段的具体体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表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1)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同一违法行为” 所谓的“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一次性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而不是数次或数个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都要受一次处罚,则不适用“不再罚”原则。同时,它还必须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而并非不同性质的,如尽管是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也不适用这一原则。当然,这里的违法可以是只违反了一种行政法规范,也可以同时违反了几种行政法规范内的行为,这属于行政法规范的竞合问题,对这种同性质的法规竞合问题的解决则仍然适用这一规则,即一个行政机关按这种规定给予了罚款,其他机关也不得依据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再次予以罚款。 (2)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给予处罚的形式只限于“罚款” 如果需要给予其他形式的如没收、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则仍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形式,因而,这不同于纯粹的“一事不得再罚”原则,后者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多次处罚,不仅不得给予再次罚款,也不得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确立这一原则,而是将其限定在罚款这一形式上,只针对罚款的适用才适用这一原则。这是因为,各个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不同的,如果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后,另一个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就会侵犯另一行政机关的职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