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1年8月,甲、乙、丙、丁协商设立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四方共同拟订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登记文件时,登记申请被驳回。在纠正有关问题后,以甲、乙、丁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在该年10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正确答案】《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B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丁只征得了甲的同意,尽管甲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他也无权决定丁的出质事宜。只有同时获得了甲、乙的同意,丁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