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正确答案】在先秦史籍记载中,“礼”与“刑”是两个经常并列出现的重要范畴。刑有三个意义:①专指砍头的刑罚②所有刑罚的通称③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两者相通之外是从宏观上看,“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两者的区别表现在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作什么,不应该作什么,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悖“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两者的联系是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则人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由于“礼”在西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宗教、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所以“礼”也构成了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时期对于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也主要是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规范。总之,在西周时期,“礼”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