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丁某和陈某为某法院执行员,根据法院的民事裁定要对被执行人黄某先予执行68万元,以使申请人王某的个人企业购买急需的生产资料,迅速恢复生产。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曾多次请客并向丁某和陈某二人赠送礼物,同时还向二人表示将认真执行法院的裁定,并提供了具体财产清单,后来还先行执行了8万多元。于是,丁某和陈某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采取执行措施,后来,黄某利用这一时机,采取非法手段,迅速转移其财产,使案件最终无法得到执行。申请人王某的工厂因为缺乏资金,迟迟难以进入正常运转,损失达50多万元。
问:丁某和陈某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丁某和陈某行为分别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主观上,两行为人应当知道如果不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由于被黄某的行为所蒙蔽,造成了两人不愿看到的严重后果出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客观上,两行为人对先予执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仅因为黄某的一面之词,就违反法律程序,不按规定时间采取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两人的行为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应当分别定罪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