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公司员工实施的下列行为中, 该公司不予认可但仍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有( )。
【考点】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A 项,《合同法》 第 50 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员工超越代理权限与 1 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该公司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B 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10 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特许经营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与不知情的 M 签订的买卖合同虽超越经营范围, 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该买卖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CD 两项, 《民法总则》 第 171 条第 1 款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CD 两项均为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不予认可, 也即不予追认, 该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公司不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