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了一部不能分割使用的小说。乙提出将该小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甲表示反对。后甲提出许可某电影制片厂将该小说改编后拍成电影,乙表示反对,但无正当理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未经乙的同意,甲不能许可电影制片厂使用该小说
  • B.乙不得阻止甲许可电影制片厂使用该小说
  • C.未经甲的同意,乙不得将该小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
  • D.甲在乙反对的情况下许可电影制片厂使用该小说的,所得收益应当在甲和乙之间合理分配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的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适用民法的财产共同共有的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行使。未经协商一致的,各合作作者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允许其他合作者行使著作权,从而影响作品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为合作作者虽然不同意合作作品的使用,但毕竟是正当的财产所有人,不能因为其不愿意别人使用其财产就失去财产权,否则就是“罚不当罪”。综上,合作作者乙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对外许可,A错误,B正确。即使乙反对,他也有权获取收益,D正确。另外,合作作者有权阻止财产权的转让,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