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大利来”百货商场实行“买100元以上即送飘柔牌洗发露”的促销活动。王援朝购物满100元即获赠这样的洗发露,用后发现头发全部掉光。经鉴定,该瓶洗发露中含有较强的有毒物质,使用之后会导致毛发脱落,生产厂家知晓这一情况。而该洗发水上标识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志,而且是该机构向社会推荐的产品。针对以上事实,下面分析正确的是:______
  • A.由于洗发露是赠品,所以商场不对王援朝负任何责任
  • B.由于责任归咎于生产者,王援朝不应该找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 C.王援朝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 D.该生产质量检验机构应对王援朝负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该洗发露也是用于销售目的的,也作为产品,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此条可知,无论商场是否有过错,消费者均有权向其主张赔偿,故B项错误。《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条,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作出品质承诺,否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与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的说法正确,因为商品上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标识,而且是推荐机构,所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认定在商事活动中的“赠品”也适用《产品质量法》,这是A选项的陷阱所在。B选项是常见考点,考查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追偿。C项因为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损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是记忆考点,《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4种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产品质量法》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做题时要注意,如果题目考查的是因为产品的加害给付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而产品质量引起的诉讼时效是1年,这里需要格外区分。C选项的陷阱是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