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3月,甲(居A省)与乙(居B省)通过电话联系交易毒品,2012年4月乙携带海洛因(1000克)到达A省并入住当地一宾馆。乙通知甲后,甲给朋友丙(丙知道甲吸食毒品)5000元让其开车陪同他接一个送“货”的人。丙将车开至甲指定的该宾馆之后,乙提一黑色手提包上车。甲让丙将车开回甲的住处,丙看见甲、乙二人用电子秤对手提包内的白色粉末状东西进行称重,并且甲用食指沾了少许白色粉末尝了尝,后乙离开甲住处。一个小时后,甲打电话叫人送来一些现金,丙帮助甲清点现金20万元。甲又让丙开车将其送回乙下榻的宾馆并让其在车内等候,甲独自一人进入宾馆。公安机关因收到情报,将甲乙丙三人当场抓获。
问:
问答题
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认定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根据是:客观上丙在接受5000元酬劳后为甲贩卖毒品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帮助其运送犯罪分子、毒品与毒资。主观上,丙明知甲吸食毒品,并全程参与了甲检验、称重的过程,随后还帮助清点毒资,上述情形均证明了丙在主观上应当知道甲、乙是在贩卖毒品,符合“明知”的特点。丙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贩卖毒品罪。故丙构成贩卖毒品罪。
问答题
甲与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与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客观上,丙为甲贩卖毒品活动提供了交通运输工具,帮助其运送犯罪分子、毒品与毒资,为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主观上,丙知道甲是吸毒之人,并全程参与甲检验、称重毒品的过程,帮助其清点毒资。在丙的帮助下,甲、乙顺利完成毒品交易活动。故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丙的行为显然是帮助行为,属于从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罚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