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某乘坐他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董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随后被告崔某驾驶摩托车又追尾,造成赵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崔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负主要责任。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16岁的崔某未通知其父母自己便参与调解,并同意赔偿赵某3000元。协议达成后崔某无钱履行,就出具了欠条一张,证明欠赵某赔偿款3000元。后因崔某未履行该欠条的支付义务,赵某持欠据诉至法院要求崔某支付。
【正确答案】崔某参与调解、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答案解析】崔某年仅16周岁,未独立生活,又无固定的劳动收入及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参与事故的调解并出具欠据的行为其监护人不知情,所以在未获其监护人追认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赵某应当先向崔某的父母进行催告,请求追认崔某的行为,确认欠条的效力。
【答案解析】对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赵某需要得到崔某父母的追认使之生效,所以赵某应当向崔某的父母发出催告,解释缘由,以得到崔某父母的追认和同意,从而顺利得到赔偿款。
【正确答案】不能,崔某的父母拒绝追认,则该欠条归于无效,赵某不能再依据此欠条请求赔偿款。
【答案解析】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必然地归于无效状态,所以,赵某不能再依据该失效的欠条主张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