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 “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参议员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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