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联合国安理会表决程序的主要内容、评价和改革建议。
【正确答案】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实质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即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对五大国来讲拥有特权的一面,战后一些中小国家要求取消和限制否决权的呼声很强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