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雪糕,其雪糕未经有关部门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王某出售雪糕共获利23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王某尚未出售的雪糕,没收其违法所得23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王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王某1150元的罚款。
问题:工商所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王某的罚款行为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本案中,根据法定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王某处以115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恰当,对王某进行115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还考虑了王某曾经有过的犯罪行为,是出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于不合理的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