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9年9月,某县一居民郑某家中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后认为李某有重大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侦完毕,再次移送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00年2月10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害人郑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李某,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郑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题:本案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嫌疑人,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县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
县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 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陈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