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
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但同时必须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为:
(1)利率监管,即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自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2)存款准备金监管,即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资产监管,即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各类外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固定资产在所有者权益中的比重、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以及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
(4)存款、放款的监管。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放款与投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行限额管理。
(5)人员与财务的监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接受其检查、稽核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6)变更行为监管。当外资金融机构从事法定的变更行为时,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