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物业公司因客户公司需要,于 2008 年 6 月招聘张某为物业经理,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将其外派指客户公司,此后双方又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张某主动提出签订三年固定 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为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2016 年 4 月,客户公司终止了与 B 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作。2016 年 5 月,因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张某,公 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未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张某提起 仲裁,要求 B 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5 月未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要求:请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上述案例进行评析?
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B 公司解雇张某的情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 B 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对张某的经济补偿应按 8 个月(2008-2016) 工资标准支付。
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 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签订时,张某已和 B 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在 条件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如果在第三次合同签订时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B 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并未作出具体限定,劳动者可采取明 示的方式行使选择权,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 签字的行为,应视其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张某与公司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张某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表明其放弃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强迫员工签订合同情况下,可认定第三次签订固 定期限合同的行为合法,因此,张某要求 B 公司按照无固定期限合同支付二倍工资没有依据, 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