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作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存在,不可独立转让。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商誉列为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资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