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卷三—83,多)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这是一道实践意义很强的题目。解题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个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的规定;另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1)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交通侵权诉讼与其他侵权诉讼一样,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事实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这属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所以,A、B项正确。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简而言之,按照新法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属于减轻责任事实,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非机动车一方的故意,就是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实,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所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