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董事的任期是4年,A项错误。根据第32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故C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故B错误,应选。根据第3款的规定,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D正确,不选。本题应选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