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 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
   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甲决定一次性支付广告费五万元和决定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的行为,虽然没有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仍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仍须承担甲的行为后果。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就是所谓的“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所以,选项D是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三)项的规定,C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