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宏康公司欠下银行600万元债务,美和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如宏康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美和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丁公司以自己的楼房一栋设立抵押并登记,没有约定担保范围。到期宏康公司没有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美和公司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
  • B.银行可以先就丁公司的抵押物拍卖得到清偿,也可以直接请求美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C.若美和公司事后与丁公司约定各自担保30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银行的同意不能生效
  • D.若丁的楼房毁于地震,则银行可以主张美和公司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同时,美和公司属于一般保证而非连带保证,故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可知,银行可以先就丁公司的抵押物拍卖得到清偿,也可以直接要求美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正确,当选。丁的楼房毁于地震,属于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情况,因此,银行可以主张美和公司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若美和公司事后与丁公司约定各自担保300万元债务,因为没有经过银行的同意,不产生外部效力,但内部依然有效,即对内有效,对外无效。故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