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交付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并交付
C.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并交付
D.因房屋登记错误而被登记为所有人的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已经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A项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B项符合该条第3款规定;C项不符合该条第1款第2项“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C项为应选项;D项第三人不知情购买此房并办理受让登记手续,符合该条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