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有关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1)2011年5月5日,甲公司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销售给同是一般纳税企业的A公司,销售价格为3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24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按照双方协议,甲公司将该批商品销售给B公司后一年内以325万元的价格购回所售商品。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回购该批商品。
2011年5月5日,甲公司就该批商品销售确认了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2)2011年11月30日,甲公司接受一项产品安装任务,安装期为4个月,合同总收入为80万元,至2011年底已经预收款项48万元,实际发生成本40万元,估计还会发生成本24万元。
2011年度,甲公司在财务报表中确认48万元的劳务收入,并结转40万元的成本。
(3)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值200万元,成本为12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该批商品对方已预付货款。C公司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的有关价格减让和退货的条款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予以退货。至年底,双方尚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甲公司2011年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已售商品的成本。
(4)2011年6月1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D公司销售生产线一条,总价款为500万元;甲公司负责该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工作,且安装调试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5日,甲公司向D公司发出生产线;12月8日,D公司收到生产线并向甲公司支付500万元货款;12月20日,甲公司向D公司派出生产线安装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生产线的安装调试;至12月31日,该生产线尚未安装完工。甲公司2011年确认了销售收入。
要求:
分析判断甲公司上述有关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无事项(1):甲公司会计处理不正确。
该行为属于售后回购业务,不能确认相关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事项(2):甲公司会计处理不正确。
甲公司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截止到2011年底,该工程的完工程度为40÷(40+24)=62.5%。相应地,应确认的收入为80×62.5%=50(万元),并结转40万元的成本。
事项(3):甲公司会计处理不正确。
甲公司向C公司销售的商品,因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双方尚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甲企业也未就此采取补救措施。因此,甲公司在该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发生转移,甲企业的该批商品销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事项(4):甲公司会计处理不正确。
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A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条生产线并承担安装调试工作,且安装调试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至12月31日,尚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因此,甲公司向D公司销售的生产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甲公司向D公司销售的生产线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