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向商标局申请某商标注册,商标局经初步审定,于2006年4月1日公告,6月20日乙向商标局书面提出异议,7月1日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乙的异议不成立,7月10日,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委员会在7月20日作出裁定,认为乙的异议成立。因此甲在8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于9月10日作出判决,认为乙的异议不成立。9月26日甲持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当天商标局即予办理。则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    )。
   A.7月2日
   B.7月20日
   C.9月10日
   D.9月26日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商标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