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双方当事人在我国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合同适用香港法。合同缔结后,贷款方按照约定提供了贷款,但是借款方后来只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方于是在我国内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法院以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作为处理该贷款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明资料。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法院适用了施行于我国内地的有关实体法。
请问:本案法院在查明香港法以及适用我国法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为什么?
【正确答案】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也叫外国法的确定、证明或举证,是与冲突规范的适用有关的一个问题,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经内国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外国法时,如何确定和证明该外国法的内容,采用认定事实的程序还是采用适用法律的程序来确定该外国法的内容。
对此问题,各国理论、立法和审判实践不同。总结起来有三种做法:(1) 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2) 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3) 法官和当事人共同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目前我国立法一:卜尚未对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在有关的司法解释文件中作了规定,基本上采取由法官和当事人共同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方法,即在查叫外国法内容时,既不同于确定单纯事实的程序,也不同于确定法律的程序。我国法院认为,外国法基本上被视为法律.主要由法院负责查明,必要和需要时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有关证明,或由有关专家提供资料或提出意见。《民法通则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 由当事人提供;(2)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 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查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法院在查明香港法的内容时没有用尽法律规定的查明途径,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而外,还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查明,例如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有关的法律专家提供,等等。在没有用尽上述意见规定的五种查明途径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适用我国内地的相关实体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