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陈某与陆某都是公证员,二人看到甲市还没有设置公证机构,遂决定在该市乙区创办一家公证处,在讨论该公证处的设立时,两人提出了以下看法,那么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公证法》的相关内容
《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见,在本案中,该拟设立的公证处既可以设立在甲市也可以设立在乙区,所以A项说法不正确。《公证法》第 8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2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可见,两名公证员是可以设立公证处的,故B项说法也是不合法的。《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可见,公证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收取公证费,所以C项表述正确。《公证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可见,甲市司法行政部门不享有批准的权限,D项说法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