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4年1月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因为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列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范围,在辅导期内发生了如下情况。
(1)3月份进口钢材一批,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元人民币。进口后从港口运往该企业的仓库,发生运输费用0.8万元,装卸费0.2万元,运输单位全额按货物运输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上述票据进行了比对,并进行了抵扣。
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7%+1×11%=20.4+0.11=20.51(万元)
(2)3月份从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木材一批,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万元。
(3)3月份领购专用发票2次(每次25份),3月5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A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20万元);3月15日销售B产品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开具了第二次领购的专用发票10份。甲企业计算本企业的当期销项税额为119万元[(500+200)×17%]。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9
要求:
问答题 指出甲企业在纳税辅导期内购销业务的税务处理错误之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指出甲企业在纳税辅导期内购销业务的税务处理错误之处。
①根据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但是不包括装卸费,装卸费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业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由于运输费与装卸费没有分开开具,所以装卸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②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问答题 正确处理并计算该企业3月的应纳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正确处理并计算该企业3月的应纳增值税额。
①3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120×17%+0.8×11%=20.488≈20.49(万元)
②预缴增值税=500×3%=15(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00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50000
本期应纳增值税=500×17%-20.4-15=4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