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关于宋代“翻异别推”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
实行“审”与“判”相分离
B、
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C、
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D、
犯人翻供且“实碍重罪”时,须交由另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实行“审”与“判”相分离是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鞫司,又称“推司”、“狱司”),检法量刑之事别由其他官员负责(谳司,又称“法司”),A项错误。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是宋朝“务限法”中的内容,B项错误。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是宋朝“三司推事”里的内容,C项错误。D项是“翻异别推”的正确含义,其中,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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