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指法院可据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根据和原因。一方面,法院出于自己作出的考虑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另一方面,法院考虑到反对承认和执行裁决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也可能拒绝执行裁决。
1. 按照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应由被申请执行人证明的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有:
第一,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在签订仲裁协议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违反正当程序。违反正当程序的理由主要是指,对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未曾给予有关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的通知,或者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由于其他情况未能申辩。
第三,仲裁员超越权限。即仲裁员所作的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未曾提到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容含有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导致的仲裁员不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不属仲裁员超越权限范畴。
如果所作出的裁决没有解决提交仲裁的一切问题,则该裁决属不完全裁决。不完全裁决虽然没有解决提交仲裁庭的所有争议问题,但该裁决毕竟是在仲裁员权限内作出的,如果以仲裁员超越权限为由,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不完全裁决的请求一般是不能成立的。
第四,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是指,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此种协议时,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地国的法律。
第五,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法律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如何判定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是一较复杂的问题。归纳而言,对1958年《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两种解释:依可适用的仲裁法判定和自治性解释。
2. 可由法院自行依职权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有:
第一,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是裁决执行地法律据以自行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一条理由。
第二,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公共政策条款的功用主要用来保护“法院地的基本道德信念或政策”。公共政策既是用以拒绝适用外国法的一种传统理由,也是用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种传统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