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用法律手段参与社会公共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税收的基本属性:一是税收同其他经济范畴,特别是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即特殊规定性;二是税收自身的特殊性。
(1)税收的特殊规定性: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使其与其他财政收入区别开来。
①强制性: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强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a.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
b.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②无偿性: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a.无偿性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
b.无偿性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
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
③固定性: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2)税收的特殊性
①税收的前提:依托国家政治权力。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决定了税收的三性。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这就决定了税收必然是依托国家政治权力来征收的。税收总是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论是作为财政收入的形式和参与GDP分配的手段,还是作为特定分配关系的体现,都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税收的产生和发展惟一由国家决定。国家公共权力不过是为税收的产生提供社会条件,而决定税收产生的根本原因仍必须从经济上去寻找,也就是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私有制。
②税收的地位: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经济目标,按预定的标准进行的非惩罚性的、强制的从私人部门向公有部门的资源转移。这部分的资源转移适用于公共财政职能的实现,由政府机构进行征收的,再加上税收的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使得税收称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③税收的主体:国家征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根据马克思主义学说,可以对税收作如下界定:
a.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直接联系的,是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也就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国家作为征收主体,向广大纳税人征税;
b.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这些来源于广大民众的财政收入是用于政府财政职能的,其最终受益者也就是民众自身;
c.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国家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