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受诉法院是A县法院。A县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向A县所在B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A县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
  (1)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2)二审程序中,甲、乙、丙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3)乙和丙应当向哪个法院提交上诉状?
  (4)二审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法院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违背了处分原则。
理由: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甲、乙并未要求判决丙支付利息,法院径自判决丙向甲乙支付利息侵犯了甲乙自由处置自己实体和诉讼权利的权利,违背了处分原则。
(2)二审程序中,甲为原审原告,乙为上诉人,丙为上诉人。
理由:在共同诉讼中,上诉的被称为上诉人,未上诉的当事人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为原审原告或者原审被告。甲未上诉,故其诉讼地位仍然是原审原告。
(3)乙和丙既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因此乙和丙既可以向A县法院(第一审法院),也可以向B市中级法院(第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4)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理由:二审中,原审被告丙提出的抵销租金请求属于反诉,从两审终审制度出发,可以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