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主体的是 ( ) 。
Ⅰ .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Ⅱ . 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
Ⅲ. 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Ⅳ. 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违反规定, 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活动,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